近日,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則二審判決引發行業關注:三家公司因在智能手表上使用“HUAWEL”“HUAWEL DRAGON”等近似標識,被認定惡意侵犯華為“HUAWEI”商標專用權,最終被判連帶賠償300萬元及5萬元維權合理費用。商標“傍名牌”看似捷徑,實則暗藏高額法律風險。
判斷“HUAWEL”類標識是否侵權,法律有著明確標準:
商標近似性判定:“HUAWEL”與“HUAWEI”僅個別字母差異,字形、讀音高度相似,符合商標近似的法定情形。依據最高法司法解釋,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為標準,兩者隔離比對時易產生來源誤認。
商品關聯性要求:華為“HUAWEI”商標已注冊在第9類科學儀器類別,涵蓋智能手表等產品。侵權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標識,直接落入商標專用權保護范圍。
主觀惡意加重責任:侵權公司曾因類似行為被確認侵權,簽訂和解協議后仍通過關聯企業重復侵權,主觀故意明顯,滿足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。
